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章程

  • 民國110年3月27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民國108年3月23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民國107年3月2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訂通過
  • 民國106年3月25日成立大會通過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定為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二 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高免疫及腫瘤相關之教育與研究水準為宗旨。
  •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所轄行政區域內。
  • 第 五 條
    本會任務如下:
    1. 舉辦免疫及腫瘤相關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2. 發行免疫及腫瘤相關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3.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從事有關免疫及腫瘤相關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4. 參加國際間有關活動,藉以促進國際間交流,提高我國免疫及腫瘤相關之學術地位。
    5. 辦理免疫及腫瘤相關醫師、護理師、藥師等專業人員之訓練,藉以提高臨床水準,以促進國民健康。
    6. 配合國家醫療及衛生相關政策,並提供相關單位之諮詢。
  •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定宗旨任務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二種:
    1. 一、 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年滿20歲,且從事免疫及腫瘤 之醫療、教學或研究發展等專業人員,經由本會會員3人之 介紹推薦得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者,並繳 納會費後,得為一般個人會員。
    2. 二、 榮譽會員:需在免疫腫瘤學上有相關卓越貢獻者,經由理監 事提名表決通過後邀請加入,並為其保留會員編號1-10使 用。榮譽會員為終身會員,不需繳交會費,可享有與一般會 員等同之權利。
  •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下:
    1. 發言權及表決權。
    2.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3. 享有參加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4. 共同參與決定會務方針。
  •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有之義務如下:
    1.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2.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3. 繳納會費。
    4. 出席會員大會。
  •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破壞名譽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監事查明屬實,得經理事會之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4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13人、監事3人,均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產生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 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訂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 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之,以補足現任理事、監事之任期為限。
  • 第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2.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 選舉或罷免理事長。
    4. 議決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 聘免工作人員。
    6.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由理事互選產生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 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理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 第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產生之。
    常務監事監察日常會務,為監事會召集人並擔任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 第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2分之1者。
  • 第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聘任之,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解聘時亦同。組員及秘書若干人,其辦事細則由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5分之1以上之連署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
  • 第二十五條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四至六個月召開乙次,監事會每四至六個月召開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監事會議如採視訊會議方式為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同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罷免事宜,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並應拍照或截圖視訊畫面作為佐證。
  •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3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 入會費:會員分為(A)醫師/教授;(B)非醫師/教授兩類,
      A類會員每人新台幣1,000元;
      B類會員每人新台幣500元,於會 員入會時繳納。
    2. 常年會費:
      A類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1,000元;
      B類會員每人每年新台幣500元。
    3. 事業費。
    4. 會員捐款。
    5. 委託收益。
    6. 基金及其孳息。
    7. 其他收入。
  •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 第三十一條
    會員經退會,所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屬政府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監事會另訂之。
  •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之。
  •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經內政部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一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 過,並報經內政部一零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免腫字第10600001號函准予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