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團體法
-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 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章程
第 一 章 理事監事選舉規範與作業流程
- 第 一 條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行政院內政部社會團體法及本會章程之相關規定,特訂立理事監事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9人,監事3人,該屆次之個人會員(會員代表)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榮譽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 第 三 條
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不受次數限制。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 四 條
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之最後一次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辦理改選,改選日期應以屆滿前一個月內為主,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內政部核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得依內政部公告之一定期間內暫緩辦理改選。
- 第 五 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公告應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一個月於網站公告及寄發電子郵件通知所有會員(會員代表),並依人民團體選罷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6條規定,開放會員(會員代表)自願登記參選,列為準候選人。
- 第 六 條
本屆理事及監事為下一屆理監事之當然候選人。有任一年度未繳會費或喪失會員代表資格或遭停權處分者不得視為當然候選人。
- 第 七 條
應由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暨改選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現任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並同時審查自願登記參選者資料,分別造具名冊、候選人名單,報送內政部及提供會員閱覽。如無選舉權或被選舉權者,應加以註明。
- 第 八 條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需將開會通知,包含時間、地點,連同議程通知各應出席人員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 第 九 條
依選罷法第6條規定,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使用選舉票,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本會採用選票格式第三種: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候選人號次應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 第 十 條
選票圈選人數,依選罷法第4條規定,採用無記名連記法,由本會祕書處製作選票並加蓋本會圖記,每張選票圈選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理事9人、監事3人),如超出應選名額即為廢票;但圈選低於應選名額仍為有效票。
- 第 十一 條
選舉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最多3人,候補監事最多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 第 十二 條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若定於大會當日召開,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一併通知。但依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在會員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且全數出席者,不受前項但書規定限制。
- 第 十三 條
理監事選舉若擬增、減理事或監事席次,須在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先提案,討論章程變更,章程變更案需過半數的出席人次,且三分之二以上人數同意;且需討論是否在該屆起適用,提案通過後,得照新章程變更進行理監事改選,遂後將章程變更與理監事改選文件一併送報內政部核備。 (依內政部規定:理監事減席,需等當屆屆滿後,於下屆起適用;如果剛好是改選的屆次,則可當屆同時辦理。理監事增席,可於當屆實施辦理,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上,就理監事增額人數,以選舉票方式補選辦理之)
第 二 章 常務(理)監事選舉規範
- 第 十四 條
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常務監事) 召集,以選舉常務(理)監事。
- 第 十五 條
選舉常務監事為1人,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由當選監事互選產生之。
第 三 章 理事長選舉規範
- 第 十六 條
本會不設常務理事,故由當選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採用無記名單記法。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 第 十七 條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理事、監事之辭職應以書面提出,並分別經由理事會或監事會之決議,准其辭職,並於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舉行時提出報告。理事長、常務監事、理事、監事辭職後,不得在原任期內再行當選同一職務,經辭職之理事、監事,不得退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以書面放棄遞補者,不得保留其候補身分。
第 四 章 投票辦法
- 第 十八 條
選舉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理事長,由理事長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 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 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 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 未依前條規定圈投者。
- 第 十九 條
選舉票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無效選票:
- 書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數,總計超出規定連記額數者。
- 將選舉票污染或撕破,致不能辨別者。
- 在選舉票上簽名、蓋章或捺指模者。
- 完全空白者。
- 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者。
- 圈寫後經塗改者。
- 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者或附上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者。
- 用鉛筆圈寫者。但採電腦計票作業者,不在此限。
- 第 二十 條
前項第一至第八款如屬部分性質者,當場由理事長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理事長與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 第二十一條
理監事選舉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理事長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結果。
- 第二十二條
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代為抽定。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 第二十三條
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 第二十四條
對前項宣布之選舉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應當場向理事長提出,並應於三日內 (以郵戳為憑) 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於事後提出異議,均不予受理。
- 第二十五條
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理事長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秘書處妥為保管,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未列出之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通訊選舉辦法
- 第 一 條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相關規定,訂定通訊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照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理事監事之選舉,必要時得以通訊選舉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並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第 三 條
理監事之通訊選舉合併辦理。
- 第 四 條
本通訊選舉之候選人參考名單,比照本會[理監事選舉辦法]第一章第5和第6條之規定產生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為限。凡本會個人會員(不含遭停權者),均得為候選人。
- 第 五 條
本通訊選舉選票,悉依「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製作。採用將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之格式。候選人號次應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 第 六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載明本會名稱,選舉屆次、選舉職位名稱及寄回截止日期等,由本會負責印製,並加蓋本會圖記及由監事會推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 第 七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連同回郵(雙重)封套,及本會所有具選舉權資格之會員名單,於預定開票日一個月前,由秘書處按具選舉權之人數以掛號分別郵寄,不得遺漏,由監事會負責監督。其無法送達者,應於開票時提出報告,並列入會議紀錄。
- 第 八 條
本通訊選舉票,應用雙重封套(內附掛號回郵信封),寄由選舉人拆去外套,並將經原子筆圈寫後之選舉票納入內套(即回郵信封)後,個別密封掛號寄還。選舉票經寄回後,應即投入票匭,於開票時當場拆封。如未以掛號寄回,或於投票截止後寄達(以郵戳為憑)或在宣布選舉結果後寄達者,視為廢票。
- 第 九 條
本通訊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理事之圈選不得超過9人,監事之圈選不得超過3人,如超出應選名額即為廢票;但圈選低於應選名額仍為有效票。
- 第 十 條
本通訊選舉之開票,應在理事會議行之,由監事會派員監督。開票結果,除應於召開會員大會時公佈外,並需公開刊登於學會官方網站上,通知全體會員。
- 第 十一 條
本通訊選舉在開票完畢宣佈結果後,所有選舉票應予包封,由理事長及常務監事會同驗簽後,妥為保管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銷毀。
- 第 十二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經110年02月03日第1屆第1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施行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學術委員會簡則
-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二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綜理本會各項學術活動。
- 籌劃本會年會、學術研討會及教育訓練(系列)課程。
- 舉辦其他相關之學術活動。
- 負責向理事會推荐本會相關學術獎勵事宜。
- 負責本學會刊物投稿規則訂定、出版品(含紙本及影音出版)編審等事宜。
-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自會員中聘任之,並得置執行秘書一人,由 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 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 期與理事會同;委員出缺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補聘之。
-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執行秘書任期與理事會同,均為四年,連聘得連任, 均為無給職。
-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舉辦大型或國際性研討會時,得擴大聘請特約委員。
-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為辦理第二條所規定之任務,得分組辦事,由委員分別擔任之。
-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得與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大會籌備會同時召開,討論有關學術委員會事宜 時,由主任委員主持。
-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原則以實體會議召開, 惟若有特殊情形(如傳染性肺炎疫情等因素),得經主席同意改以視訊會議或兼採 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 第 十 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 第 十二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會員推展委員會簡則
- 第 一 條
本委員會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二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任務為制定明確規範以確保本會會員入會最適化,並執行本會會員入會資 格審查、會員權益維護、會員招募等相關推廣與服務事宜,以利推展會務。
-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並設委員三人, 由主任委員聘任之,委員須為本會會員。
-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理事會同,均為四年,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審查入會資格標準與辦法:
- 一般(個人)會員,
- 年滿20歲,且從事癌症免疫治療相關之醫療、教學或研究發展等專業 人員。
- 入會申請前之一年內有參與過本會主辦之學術活動;或曾發表「癌症免 疫治療」相關論文者。 同時符合以上兩項規定者,得填具(線上)入會申請書,並經本會會員三人(其 中一人須為現任理事)簽章擔任推薦人,同時檢附身份相關證明(如畢業證 書、執業執照、在職證明等文件),經本委員會初審核查,報提理事會通過 後完成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者,得為有效會員。
- 榮譽會員:
- 年滿20歲,且從事癌症免疫治療相關之醫療、教學或研究發展等專業 人員。
- 經現任理事長推薦名單,報提理監事聯席會通過,得成為榮譽會員。榮 譽會員身份為終身制,毋須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
- 一般(個人)會員,
- 第 六 條
會員權益:凡為本會會員,將定期接收本會例行季會、學術活動等訊息,並得免費 領取會議手冊、課程(數位)素材、會員禮品等物,其他權益將依本委員會之決議 另行公告。
-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原則以實體會議召開,惟若有特殊情形(如傳 染性肺炎疫情等因素),得經主席同意改以視訊會議或兼採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經費由本會撥充。
-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 第 十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經110年11月03日第2屆第3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施行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出版委員會簡則
- 第 一 條
台灣免疫暨腫瘤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執行本會出版指引手冊相關事宜,以利推展會務,特設立「出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行本會出版品有關事宜,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二十一條之規定組織之。
-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 統籌規劃本會刊物投稿規則訂定。
- 負責本會出版品有關設計、邀稿、編輯、校稿、發行、出刊事宜。
- 負責本會紙本、電子及影音出版、編審等事宜。
-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理事長自會員中聘任之,並得置執行秘 書一人,由主任委員聘任之,負責處理本委員會之業務及執行本委員會及理監事會之決議,本委員會之決議需提報理監事會通過。
-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設委員七或九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 其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連聘得連任,均為無給職。委員出缺 時,由主任委員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由理事長聘補之。
-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必要時得聘顧問若干名,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同意後 聘任之。
-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得與理監事聯席會議及大會籌備會同時召開,討論有關出版 委員會事宜。本委員會每四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由主任委員主持。原則以實體會議召開,惟若有特殊情形,得經 主席同意改以視訊會議或兼採視訊會議方式辦理。
-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經費預算,提請理事會通過後,由本會支撥之。
-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並獲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提報理事會通過或追認後實施。
-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係內部組織,對外不得行文。
- 第 十 條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十一 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